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訴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且未依法就被
繼承人全部遺產請求分割,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本件依法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更正聲明請求就被
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更正聲明應具體敘明請求分割之被繼承人各項遺產標的),逾期未繳或未更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