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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繼字第66號案卷,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未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卷內民事委任狀則無委任案號及委任事件之記載,且民事委任狀之日期記載亦有缺漏,而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閱卷事件,已曾因聲請狀未依上開規定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及委任狀記載有上開缺漏,而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之情形,有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70號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次聲請閱卷仍未符合聲請之法定程式,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