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2號
被 告
複 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瑞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7,823元(含第1項反訴聲明請求金額14,000,700元、第2項反訴聲明請求金額1,000,000元及計算至反訴起訴前1日之利息27,1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