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春立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雲
分公司
代 理 人 吳有滕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係
聲請人對於本院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惟聲請人所提上訴,並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要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