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補繳聲請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金融機構
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依聲請人前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
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
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
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
上揭事項。
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陳○○、長男A02、長女A03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陳貴鳳、A02、A03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A02、女A03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A02、女A03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11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
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A02、女A03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A02、女A03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幾無力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
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
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