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
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
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
更生前,債務人
死亡一情,則無
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
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
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
死亡,即無繼續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
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
無庸由債務人之
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
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
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
參酌)。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前之民國114年4月29日
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可參。因聲請人死亡,復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有不備,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