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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芳結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八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慈徽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另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何時毀諾?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履行而毀諾。【應詳述原因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自「有臣營造公司」退保,請債務人釋明:
 ㈠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㈡若聲請人目前失業、無工作,則請釋明其何以現在無法工作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是否領取失業補助?如是,每月領取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六、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5月20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說明112年5月20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本院。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之數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說明聲請人如准本件清算聲請,聲請人之清算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為清算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十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十八、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