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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債 務 人  羅莉芬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㈤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及聲請本件清算時所提出之○○縣立○○國民中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記載聲請人目前任職○○縣立○○國民中學○○○僱工。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000年0月至000年0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每月領取薪資之資料(不得以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代替之)。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㈦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廠牌、1995年出廠)之行照影本、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金額為353,728元,而支出總金額為415,992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提出最新之『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2年8月起至114年7月止)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設籍之戶籍地(○○市○○區),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釋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縣○○○○○○)與戶籍地(○○市○○區)不符之原因為何?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