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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永進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月招 債 權 人 張美玲 李文彬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永進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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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