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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昱均即黃美慧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昱均即黃美慧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