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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杜錚麒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李承璋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債務人杜錚麒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杜錚麒已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