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耀賢已經
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