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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華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聲請
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對本院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