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監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劉錦妹
劉昌瑞
劉英妹
劉昌源
相 對 人 劉林彩霞
宣告劉林彩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昌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
指定劉昌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錄: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