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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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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監宣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劉錦妹  
            劉昌瑞  
            劉英妹  
            劉昌源  


相  對  人  劉林彩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林彩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昌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劉昌源(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