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字第25號
被 告 鄭績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9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4 年10 月13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