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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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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績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9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14 年9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4 年10 月13 日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
  明細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