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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許○淳
許○赫
許○喆
兼 上三人
法定
代理人
許○甯
原 告 許○柱
陳○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朱隆律師
被 告 錢柏豐
被 告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主 文
本件
於
言詞辯論
後,認有
再開
言詞辯論
確認聲明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