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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上訴人  石至仁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114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3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