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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利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河強  
被  上訴人  蔡政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