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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上訴人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