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繼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
債權人聲請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侯明輝之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命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而被繼承人侯明輝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侯明輝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關於被繼承人侯明輝繼承事件之公告在卷可憑,是本件債權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