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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繼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債權人聲請繼承人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侯明輝之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命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而被繼承人侯明輝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村○○○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侯明輝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關於被繼承人侯明輝繼承事件之公告在卷可憑,是本件債權人聲請命被繼承人侯明輝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