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廷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114
年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前次庭訊法院曾就部分事項提出與相對人實際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保障程序中立性,事實紀錄完整,防止誤解或事後爭議,聲請提供前次庭訊錄音副本,以利訴訟程序記錄之保全及未來舉證證之用云云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上訴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觀諸聲請狀僅略謂法院庭訊時曾提出與相對人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防誤解或事後爭議,爰聲請提供庭訊錄音副本云云,並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為何不能以閱卷方式影印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了解系爭事件審理過程」之目的為敘明,足認聲請人並未就其有何需依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予以敘明。是聲請人逕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件訴訟之二審法庭錄音光碟,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不應許可。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於二審審理過程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