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喬揚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石
臻廷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114
年度簡上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前次庭訊法院曾就部分事項提出與相對人實際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保障程序中立性,事實紀錄完整,防止誤解或事後爭議,爰聲請提供前次庭訊錄音副本,以利訴訟程序記錄之保全及未來舉證證之用云云。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決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
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上訴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觀諸其
聲請狀僅略謂法院庭訊時曾提出與相對人主張不一致之內容,為防誤解或事後爭議,爰聲請提供庭訊錄音副本云云,並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為何不能以
閱卷方式影印
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了解
系爭事件審理過程」之目的為敘明,
足認聲請人並未就其有何需依前開法庭錄音
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予以敘明。是聲請人逕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本件訴訟之二審法庭錄音光碟,
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不應許可。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依
前揭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於二審審理過程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