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柏翊、王曦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743號),
抗告人對民國114 年11月30日本院就其請求交付該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