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旺呈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已於10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
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