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吉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2號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8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