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林嘉祥
被 告 王清重即鄉親停車場
被 告 陳君慈即君慈商行
吳宗權即新生素食
沈麗卿即虎尾醬爆雞排
劉素卿即河堤王大腸包香腸
陳治忠即阿雲素食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9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