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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中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林嘉祥  
被      告  王清重即鄉親停車場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陳君慈即君慈商行

            吳宗權即新生素食

            沈麗卿即虎尾醬爆雞排

            劉素卿即河堤王大腸包香腸

            陳治忠即阿雲素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