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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郭祐銘
黃東榮
被 告 程秀眛
蔡勝安
蔡昆達
蔡昆成
蔡錦蕾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