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林綉絹
複 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被 告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共 同
複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9日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訴訟代理人梁芷榕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梁芷榕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