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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林綉絹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被      告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尤義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複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2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訴訟代理人梁芷榕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梁芷榕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