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詩守禎
被 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1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單、答詢表附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