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德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8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