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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張嘉南 複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被 告 莊松 莊松坤 蘇莊梅
上 一 人 被 告 蔡莊春代 莊梅貴
呂榮華 周清源 李呂根尖 呂春梅 莊賜郎
莊孟澤
莊婉萍
莊婉如 劉幸珍 劉依靖 劉岳明 張茂益 張茂雄 許煌錄
許豊順 許豊輝
賴許櫻桃 劉許櫻花
許櫻實 張守富
張晟菘 張瑞旭 張瑞言 張紜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瑞祥 被 告 張陽村
張陽彬 張景忠 張景利
張月詩 張錦坤
張詠津
陳彥志 陳怡君 張永坤 張水川
張勝明 張瓔燈 張恒憲 賴劍聰 沈河濱
李坤德
張國興
張明賀 張健堂 張建昌 張陽燦 張庭菊 本件原訂 宣判期日應延展為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宣判。惟114年11月12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1月13日下午5時行之。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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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