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振發
被 告 林鋐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
被告給付借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 年8月28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60,085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