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吳孟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8,663元(包括美金13,461.12元、新臺幣854,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