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23號
原 告 長昇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玉山鑫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業據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53,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6,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