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茂州即李金賢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與被告李茂州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2,5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