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誌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7號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5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