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展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林耕宇、吳秀卿間因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5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⑵上訴理由等事項;又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2 項)。再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查,上訴人就其所提本件上訴有
上開缺漏,
爰併命其於
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