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湘瀚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林俊雄、王彥凱、鼎秝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鼎秝建設有限公司之法
代理人其姓名、
住所或
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該公司最新登記公示資料;並提出記載
當事人完備之
起訴狀及其
繕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二、其次,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855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5,251元,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判費,限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