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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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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調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128號
原      告  王湘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雄、王彥凱、鼎秝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