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調字第6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程秀眛等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
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539,683元《即按被代位人即
繼承人蔡麗珠
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
訴訟繫屬時,其被
繼承人蔡李時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619,0501/3=539,6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然原告僅繳納4,960元,尚不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被繼承人蔡李時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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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蔡昆達、蔡昆成、蔡錦蕾,按應繼分比例公同共有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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