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力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秝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37,8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