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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京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孟澤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李翠華  
            林明和  
            郭憲誠  

            顏嘉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