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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英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鑫精品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