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英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總鑫精品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