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龍昆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鍾美惠間因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0月17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狀之內容有
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
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