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
洪家蓁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萬參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下稱昂昇工程行)分別於民國112年8月29日、113年6月26日、114年2月5日以被告洪家蓁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㈠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並訂立借據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借款
期間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5年8月30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96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5.68);㈡借款200萬元,並訂立借據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7年2月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53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5.25),
嗣被告昂昇工程行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8年2月8日止;㈢授信總額度600萬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1日止,被告昂昇工程行於期間內已貸放6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4年5月8日起至115年5月8日止,並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24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3.96);㈣借款830萬元,並訂立借據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4年2月8日起至117年2月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2.41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4.13),嗣被告昂昇工程行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8年2月8日止。
上開借款均約定應
按月繳納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約定書第4條及授信共通條款第4條約定,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昂昇工程行使用票據已發生大額
退票未清償註記,並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其自114年5月3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現仍積欠原告合計本金16,303,716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放款借據
暨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2款及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1款、第2款之約定,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洪家蓁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一併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放款簡易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等件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16,303,7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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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 |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