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蘇俊瑋
被 告 林保宏
本件關於
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之戶籍地均在新竹縣,且二造契約亦有約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