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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蘇俊瑋  



被      告  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向宇  
被      告  林保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保宏之戶籍地均在新竹縣,且二造契約亦有約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