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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俊洲即富濠企業社

代  理  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瑞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拴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6月30日
10,500元
CW4641002

002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曾嘉振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
113年8月10日
1,050元
SD4477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