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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翌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誠  
訴訟代理人  宋莉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劉家文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
113年12月16日
55,124元
ZE5028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