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0(指定送達)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
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
繼承人盧基才所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乙節,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
可參(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14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
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