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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盧孟儀即盧基才之繼承人

                      居高雄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0(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股票為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繼承人盧基才所遺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乙節,有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證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在卷可參(見司催卷第4頁至第14頁)。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除權判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2-9
1
1000

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3-0
1
1000

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4-2
1
1000

004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5-4
1
1000

005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6-6
1
1000

006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7-8
1
1000

007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8-0
1
1000

008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34509-1
1
1000

009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455-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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