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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邱詩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允
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114年7月25日
1,308,000元
FR760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