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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謝文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3 年4 月10日本院113 年度保險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再審之訴,須依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3 年度保險字第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2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